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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6-04-22 16:00:00
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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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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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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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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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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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的; (二)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 |
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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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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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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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军官证、退休证及其他能证明合法身份的证件;香港居民提交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特区护照复印件(任选其一);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任选其一)澳门居民提交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证文件); 5. 已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在申请书中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 6. 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
申请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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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辖区分局或监管所。各辖区企业注册大厅信息为:罗湖:1、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 2、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福田:福田区新沙路7号福田工商物价大厦2楼、3楼南山:1、麒麟大厅:深圳市南山区泉园路工商物价大厦4楼; 2、海月大厅: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招商海月三期综合四楼。盐田: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景二路1013号红盾大厦一楼。宝安: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3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0楼、15楼龙岗: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白灰围二路87号光明: 深圳市光明新区碧眼路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坪山:坪山新区金牛西路12号启兴大厦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二楼龙华新区:深圳市龙华新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大厦A座1楼行政服务大厅。大鹏: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中山路10号大鹏新区行政服务大厅以上企业注册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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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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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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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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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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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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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营业执照。 |
时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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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对于以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经登记机关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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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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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确立,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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