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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文资本金意愿结汇新政问答
发布日期:2016-04-24 06:00: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金意愿结汇新政实施时间?
答:新政在2014年8月4日实施。
二、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是什么?
答:意愿结汇,其实仍需结汇,只是企业可根据自身投资经营情况自主选择资本金结汇的时间。官方解释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出资权益确认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三、意愿结汇有什么好处?
答:意愿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提高了外汇资本金的使用效率,为企业投资与贸易活动创造了更大的便利,降低汇率风险,企业可依据自身投资经营情况自主选择结汇或保留外汇。
四、新政试点区域有哪些?
答:试点区域有: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天津滨海新区、沈阳经济区、苏州工业园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南沙新区、横琴新区、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庆两江新区、黑龙江沿边开发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和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是多少?
答: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必须是试点区域内注册成立。
五、在意愿结汇制之前是实施支付结汇制吗?两者有何不同?
答:在意愿结汇制之前实施的是支付结汇制,支付结汇即企业在有实际资金支付需求时,经银行审核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等相关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结汇。如企业外汇资本金暂时不用,则须承担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六、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可选择现行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吗?
答:可以。
七、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需要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吗?
答: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八、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以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吗?
答:不能。只有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才可以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九、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哪些?
答:包括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十、资本金账户的支出范围有哪些?
答: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结汇,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同名资本金账户、委托贷款账户、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专用账户的资金,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十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包括哪些?
答: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对应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人民币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偿还已使用完毕的人民币贷款,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登记或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间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吗?
答:不可以。
十三、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需要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吗?
答:需要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除外。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哪些用途?
答: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4、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十五、如何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答: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上述企业股权投资款以外的资本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被投资企业继续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上述原则办理。
十六、银行应留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多少年备查?
答:5年。
十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金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吗?
答:不要求提供。但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元人民币。
十八、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能为其办理结汇、支付吗?
答:不能。
十九、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及使用管理有哪些?
1、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内资金结汇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管理。
2、境内个人开立的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开立的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可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3、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资金结汇按支付结汇原则办理。
4、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和境内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不得结汇使用。如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相关保证金应划入接收保证金一方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后开立的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5、上述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内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均可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及支付。